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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建设
福建林业职业技术学院关于印发内部审计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2017-01-20 10:15     (点击: )

闽林院〔2016220

 

院各处室系部馆科中心、工会、团委:

为加强学院的廉政建设,规范学院的内部审计工作,防范风险,提高教育资金的使用效益,学院制定了《福建林业职业技术学院内部审计工作实施办法(试行)》,并经院长办公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实施。

 

福建林业职业技术学院

20161230

抄送:院领导。

福建林业职业技术学院院长办公室 2016年12月30印发

福建林业职业技术学院

内部审计工作实施办法(试行)

为加强学院的廉政建设,规范学院的内部审计工作,防范风险,提高教育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教育部下发的《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准则》和省教育厅下发的《福建省教育厅内部审计工作规定(试行)》的规定要求,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 组织机构

学院成立内部审计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职责挂靠纪检监察室。

二、 工作职责

1.内部审计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审计人员,依照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独立行使内部审计监督权,对我院所属各部门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等事项的真实、合法、效益情况进行独立监督和评价,并在规定的职权范围内作出审计决定或者提出审计建议。

2.内部审计的工作范围:

1)财务收支和与其有关的经济活动情况;

2)预算内和预算外各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3)固定资产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4)建设工程项目和修缮工程项目;

5)大宗物资采购项目;

6)合同业务管理情况;

7)专项资金的筹措、拨付、管理和使用情况;

8)预算执行情况;

9)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运行情况;

10)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和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审计事项。

三、 工作程序

1.内部审计工作领导小组在年初根据学院的具体情况,制定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或根据工作需要,确定内审事项,报经学院批准后组织实施。

2.学院内部审计人员对确定的内审事项具备完成实施业务能力和专业水平的,由内部审计工作小组制定计划,组织学院内部审计人员和具有相关专业知识的人员完成。不具备完成实施内审事项的综合能力和资质等因素,可配合上级指定审计单位或由学院内部审计工作小组根据需要委托外部具有审计资质的单位完成,审计事项的程序要求按有关规定执行。

3.根据确定的审计调查事项组成内部审计小组,审计小组的工作人员不得少于2人。

4.内审小组应当在实施审计3日前,向被审计部门送达审计通知书。

5.内审小组通过查阅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向有关部门和个人调查等方式进行审计,并取得证明材料,撰写内部审计监督建议报告或内审情况调查报告(初稿),由学院内部审计办公室进行初审。

6.内审小组撰写的内部审计监督建议报告或内审情况调查报告(初稿)应当征求被审计部门的意见。被审计部门自接到审计小组的审计报告之日起3日内,应当将书面意见送交审计小组,在3日内没有提出书面意见的视同无异议。对被审计部门书面意见中提出的有异议的事项,审计小组应当进一步沟通、核实,充分考虑被审计部门提出的合理的意见,并对审计报告做必要的修改,但原报告必须保留。

7.审计终了之后,一周内向学院内部审计工作领导小组提出内审监督建议报告或内审情况调查报告。

8.报经学院内部审计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后,3日内向审计对象下达内部审计决定或者内部审计建议。对审计建议,若无正当理由,被审计部门应当采纳,将整改情况形成整改意见书,并在一周内报送内部审计领导小组。

四、 工作权限

1.审计人员在履行内部审计职责时,具有下列权限:

1)有权要求被审计部门提交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被审计部门不得拒绝、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有关审计资料。

2)有权就审计事项的有关问题向有关部门和个人进行调查,并取得有关证明材料;有关部门和个人应当支持、协助审计人员的工作,如实反映情况和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3)有权提出改进管理、堵塞漏洞、提高经济效益的建议。

4)有权对违反财经法规的行为和造成经济损失的行为的有关责任人提出处理的建议。

    2.内部审计小组可以使用上级内部审计机构和社会中介机构的审计结果;根据工作需要,经学院研究同意,可以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对有关事项进行审计或者聘请有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对相关事项作出鉴定。

五、 工作要求

1.学院各部门和人员应充分认识内部审计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支持和配合内审人员履行职责。

2.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做到监督与服务相结合,利用内部审计监督的手段,提出改进管理、堵塞漏洞等建议,为被审计部门做好事前、事中和事后的服务工作。

3.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备与其从事的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应当恪守职业道德,严守纪律,做到客观公正、实事求是。

4.内部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与被审计部门、人员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对其在执行职务中知悉的秘密负有保密的义务。

5.审计人员取得的审计证据应当遵守客观性、相关性、充分性和合法性的要求;对发现的重大问题应当及时报告;审计评价应当按照谨慎性原则,围绕真实性、合法性进行评价;对审计过程中未涉及的事项以及证据不足、评价依据或者评价标准不明确等事项不作评价。

6.被审计部门负责人应当对本单位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审计人员应当对撰写的内审监督建议报告或内审情况调查报告的真实性负责。

7.审计报告应当事实清楚、定性准确,观点鲜明、评价恰当,内容完整、语言简练,所提出的建议应当合法、合理、可行。

8.每一个审计项目结束后,审计人员应当按照教育部《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准则》规定的要求建立和管理审计档案。

9.学院内部审计工作应当接受国家审计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六、 纪律责任

1.对违反本办法规定,存在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拒绝提供证据或者说明问题、阻挠或者拖延审计和审计调查、打击报复审计人员、拒不执行审计决定或者无正当理由拒不采纳审计建议等行为,应当对相关人员给予纪律处分或者组织处理。

2.审计人员存在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泄露所知悉秘密等行为,应当给予纪律处分或者组织处理。

七、 其他事项

1.本办法由学院内审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2.本办法今后与上级有关规定不一致的,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3.内审工作各专项的审计要点,如固定资产管理和使用情况内部审计工作要点、大宗物资采购项目内部审计工作要点、合同业务管理情况内部审计工作要点等另文下达。

    4.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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